内蒙古监管局
2026-07-09 · 同盈配资

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 程春东、张东云: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,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简称公司)股东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,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00000股(占公司总股本的13.04%)被冻结, 冻结期自 2025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。公司未及时
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 程春东、张东云:
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,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简称公司)股东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,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00000股(占公司总股本的13.04%)被冻结, 冻结期自 2025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。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事项,迟至2026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。
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。公司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 程春东 、董事会秘书 张东云 未按照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五条的规定忠实、勤勉 地 履行职责 , 对 公司上述行为 负有 主要 责任。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,未将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告知公司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。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、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 程春东、张东云 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深刻吸取教训,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治理、完善内部控制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,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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